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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章程

201641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英文名ANHUI PROVINCE PURIFICATION ENG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AHP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从事净化工程(包括大气、水、固、废等净化处理)行业的工程施工、设备制造、销售和洁净无尘室(车间)设备生产、安装、销售和研究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信息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净化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安徽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颖河路950号香江生态丽景3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协助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会员搭建投融资平台;

    (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六) 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展销会,开拓市场,举办研讨会,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
  
  (八)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
   
(九)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协调会员间的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十)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津、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和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等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顾问专家委员会,顾问专家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

    (一)为本会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顾问咨询和智慧支持;

   (二)从国家政策实际决策和实施的角度,为本会的工作方法提供咨询意见;

   (三)扩大本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行业标准法规工作委员会行业标准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政策指导,拟定本行业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全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全行业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三)管理和指导行业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承担本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行业检测试验中心。行业检测中心的权责是:

   (一)贯彻执行行业的各种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规范;参与检验标准、测试方法的修订、制定工作;

   (二)组织对各检验项目的技术关键和技术难题的攻关,改造和完善测试手段,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

   (三)负责检验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根据检验业务的开展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对涉及技术、行业标准的问题进行调研、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进行财务管理。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咨询费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