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新站高新区税务局王局长和杨科长到协会调研宣传帮扶协会会员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9个公告,宣布一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固定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相应停止执行。 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该项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延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它是财税〔2017〕77号的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该项优惠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本次继续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优惠内容包括: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注1)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1: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是对财税〔2018〕91号的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该项优惠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本次继续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注3)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注2)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注2: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3: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是对财税〔2017〕90号的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将该项优惠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本次继续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是对财税〔2019〕21号的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将该项优惠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本次继续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并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费扣减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至14400元)提高到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企业招用上述人员可定额依次扣减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没有变动,依然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至9000元)。
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是对财税〔2019〕22号和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延续,并将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至14400元)提高到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企业招用上述人员可定额依次扣减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没有变动,依然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至7800元)。
八、《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注4),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注4: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财税〔2018〕55号首次明确: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3000万元;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2021年从业人数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继续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两项优惠政策,优惠期限由原2023年12月31日到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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