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促进净化行业的增效发展和创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系指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或接受政府委托,组织企事业单位、院校、研究机构、行业专家等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由本会组织审批、批准并发布,供给会员单位和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工作由本会负责。制定过程开放、公平、透明。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不得低于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编号结构: T/APE ×××—××××
其中T为团体标准号;APE为团体号;XXX为团体标准序号;XXXX为年代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同时设立专家库,以备标委会委员换届调整以及标准项目审查时使用。标委会负责指导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九条 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库成员组成:由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委员应在标准化或净化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同时熟悉和热心协会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标准活动。
第十条 标委会 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公示和发布;
(五)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 标委会是协会秘书处的下设部门,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和废止,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按照以上程序执行,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
第一节 提 案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是根据以下单位或组织要求进行提案,并由提案单位或组织填写《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
(一)由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二)由秘书处调研并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由相关机构或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二条 秘书处在收到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后,组织标委会专家对提案进立项审查,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通过立项的标准项目由本会发文下达立项计划。 如果提案未通过立项审查,则不予立项, 并通知该项目提出单位。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全体成员范围内通报,以便成员参与标准编制工作或发表意见。同时将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协会官网公示。
第三节 起 草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由秘书处审定后,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负责开展调研,对于团体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技术参数、试验方法等内容,应进行调查分析、试验和验证,形成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或相关论证材料。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格式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封面格式参考(附件 3),同时编写《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4)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编写后,根据标准使用范围,向有关行业单位、专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形式为信函征求、网上公开征求、会议征求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接到征求意见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重大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提供论据或者有关技术论证材料。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不具备送审条件或征求意见不充分的标准,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表(附件 5)及有关论证材料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审查采取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具体组成人员由秘书处依据每项标准具体情况提出,并由标委会负责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需要投票表决时,填写
《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团体标准审查审查表》(附件6),不少于出席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前应及时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表及有关论证材料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的专家,一般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结论写入。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审议应由立项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审议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其它补充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团体标准报批材料,对通过报批的团体标准进行编号,以协会团体标准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同时在本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六节 复审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市场需求情况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标委会委员、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并填写复审结论表(附件 7)。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的意见, 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应确认为继续有效,不改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审查不适用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本团体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按规定自愿采用,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团体标准起草单位适时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以及授权使用工作。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所有,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其著作权归属由各方协商确定。标准出版发行由安徽省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委托有关出版社进行。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经过本会批准授权或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责任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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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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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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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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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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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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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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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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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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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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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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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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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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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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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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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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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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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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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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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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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修订标准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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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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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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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程度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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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中文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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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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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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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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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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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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